无视法庭纪律,罚款!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2-05-16 11:51) 点击:264 |
重庆律师分析案情近日,在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审理中,当事人刘某某因扰乱法庭秩序、妨害民事诉讼,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处以罚款200元。 桐梓法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庭审开始前,承办法官已当庭宣读了庭审纪律和法庭规则,告知各方当事人庭审过程中不能使用手机录音录像或用手机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而刘某某在庭审中仍蔑视法庭规则,多次用手机拍照、录像,并将庭审现场和庭审过程各方的发言通过微信发送给案外人李某某,严重妨害了司法活动。 承办法官发现其行为后立即予以制止,并当庭将其手机予以暂扣,同时通知案外人李某某将接收上述录音录像的手机带到法院,在法院工作人员面前删除已接收的录音录像。法院工作人员对刘某某做了《告知笔录》,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将依法对其在庭审中的违规行为视其认错态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刘某某当即承认错误,愿意接受处罚,并当场书写了“悔过书”。鉴于其悔过态度较好,桐梓法院依法作出《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决定书》,决定对刘某某实施的上述妨碍司法活动行为罚款200元,并监督其当场删除了手机中违规拍摄的照片、录像及通过微信发送的语音记录。 关于庭审录音录像, 国家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维持庭审秩序,需要大家的努力! 如果确有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的需要 请按照上述条文规定 向法院提交申请 由法官审批通过后再进行查阅 同时,如果庭审已进行网络直播 大家也可直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 查看开庭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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